在天津哪里可以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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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手续有如下规定:

第一、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第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第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上述规定,对收养的法律手续作了选择性的规定,即既可以办也可以不办的手续有三项:一是订立收养协议,二是办理收养公证,三是办理收养公证。上述三项手续,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和意愿办理。可以不办理这三项手续,则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手续只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一项。这是关于国内收养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妇共同收养;收养人如果只有一位的,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手续,应当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的原则和收养的条件,由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审查后,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关系的公证书和订立收养协议,都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有效条件,因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没有订立收养协议,只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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